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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洛阳市交通局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公路发〔2009〕226号)和上级的要求,市交通局制订了《洛阳市交通局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洛阳市交通局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洛阳市交通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洛阳市交通局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局提供公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主要涉及公路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县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

    2 、应急组织体系

    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工作组等。

    2.1应急领导小组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成员如下:        

    组  长:

    赵  震   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

        扈玉华   市交通局副局长 

    曹忠良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志新   市交通局副局长

    朱尤珍   市交通局副局长

    吴少荣   市交通局副局长

    孙安卿   市交通局副局长 公路管理局局长

    李同献   洛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处长

    刘宏伟   市交通局纪检组长

    樊立杰   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成  员: 

    郑世仿   局技术安全科科长

    姚国钰   局办公室主任

    李万杰   局运输管理科科长

    赵忠敏   局公路管理科科长

    阚  杰   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上级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交通局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一般分为五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公路抢通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

    (3)运输保障小组:由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4)恢复重建小组:由分管计划、公路的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5)总结评估小组:由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3日常管理机构

    市交通局成立应急办公室,设在技术安全科,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公路、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2)负责与相关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4)指导局属单位公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6)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

    (4)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上级要求,或发布公路交通运输Ⅲ级预警和响应时,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 预警信息

    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2)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

    (3)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8)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影响信息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10)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3.1.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交通行业的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建设本市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1.3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

    3-1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级别描述

    颜色标示

    事件情形

    I

    特别
    严重

    l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l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时

    l        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时

    l        其他可能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应急保障时

    II

    严重

    l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时

    l        因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时

    l        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时

    l        其他可能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时

    III

    较重

    l        级预警分级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级和级预警等级,结合地方特点确定

    IV

    一般

    l        级预警分级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级、级和级预警等级,结合地方特点确定

    3.2 应急处置

    3.2.1 分级响应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Ⅲ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2.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应急办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市政府;

    (3)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4)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后,根据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3.2.3 信息报送与处理

    建立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2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2.4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时,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应急办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公路交通恢复正常运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

    3.3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总结评估小组具体负责调查与评估工作,及时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4、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

    4.1.1 组建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4.1.2 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

    4.1.2.1 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市公路局负责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按照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采取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技术管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规范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行为,保障参与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企业的利益。

    4.1.2.2 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1)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选择达到一定标准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通过协商签订突发事件运力调用协议,明确纳入应急运力储备的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技术状况,以及对运输人员和车辆管理的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通过协议规范应急运输保障行为,并保障参与应急运输保障企业的利益。

    (2)运输装备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3)应急运输人员

    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单位按照相关标准确定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应急运输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

    (4)应急运力的备案管理

    建立相应的应急运力储备档案,包括运力单位、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及人员数量等,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每年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单位及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对运力储备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及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更新备案。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 物资设备保障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 技术支撑

    逐步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5.2 宣传与培训

    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5.3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定期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5.4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并上报备案,抄报有关部门。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5)其他。

    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及物资的数据资料应每年更新一次。

    局属有关单位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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