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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裴聪炜:(公民身份号:4103811990****851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豫洛交执罚字(2025)重2470012号),现向贵单位公告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豫洛交执罚字(2025)重2470012号)主要内容如下: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受送达人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书面文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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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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