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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洛阳市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升监控数据质量,保障洛阳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货运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的通知》(豫交文〔2022〕106号),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道路运输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是指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和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技术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包括洛阳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县级监管平台”),道路运输业户自建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监管平台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市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洛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及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接入的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负责县级监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考核对象包括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业户、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
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考核指标包括:
(一)平台连通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统计期间总时长*100%=平台连通率。
(二)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数/本辖区内或本业户道路运输车辆总数*100%=车辆入网率。
(三)车辆上线率:指统计期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车辆数/本辖区内或本业户、服务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道路运输车辆数*100%=车辆上线率。
(四)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上传数据总条数*100%=数据合格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海拔(高程)、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车辆状态、终端设备品牌型号、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 1078)相关信息数据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
(五)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完整轨迹/本辖区或本业户、服务商上线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轨迹*100%=轨迹完整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六)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本辖区或本业户、服务商道路运输车辆上线总数*10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七)监控脱岗次数:指统计期间内监管平台不定期向企业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未及时(5分钟之内)正确响应的次数。
监控脱岗次数只考核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50台车(不含挂车)以上普货企业。
(八)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速总次数/本业户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100%=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九)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本业户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100%=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十)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上传驾驶员身份信息的合格数据条数/上传数据总条数*100%=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率。
驾驶员身份信息应包含身份信息卡信息、人脸识别信息及两者比对是否一致的信息。
(十一)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一致率: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上传身份信息卡信息与人脸识别信息比对一致的数据条数/上传数据总条数*100%=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一致率。
(十二)平均车辆抽烟(吃东西)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在车辆行驶时抽烟(吃东西)总次数/本业户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100%=平均车辆抽烟(吃东西)次数。
(十三)平均车辆接打电话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在车辆行驶时接打手持电话总次数/本业户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100%=平均车辆接打电话次数。
(十四)平均车辆不系安全带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在车辆行驶时不系安全带总次数/本业户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100%=平均车辆不系安全带次数。
(十五)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报警次数:统计期内,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报警次数/本业户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报警次数。
(十六)车均设备故障次数:统计期内,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终端发生故障的次数/服务商上线的道路运输车辆数=车均设备故障次数。
(十七)设备误报率:统计期内,服务商上传的交通违法报警信息经监管平台云计算确定的误报信息条数/服务商上传的违规信息总条数*100%=设备误报率。
(十八)设备漏报率:统计期内,监管平台直接调取不同品牌设备相同数量和时间智能视频监控终端数据经云计算确定的交通违法信息与服务商平台上传的交通违法信息差额/云计算确定的交通违法信息总数*100%=设备漏报率。
(十九)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间隔。统计期内,某一品牌设备在线运行总时长与故障次数之比。
(二十)分段限速漏报率:统计期内,市级平台某一服务商云计算确定的超速报警数量与服务商上传的超速报警数量差额/云计算确定的超速报警数量*100%=分段限速漏报率。
设备误报率、漏报率超过行业平均数的5%,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间隔低于JT/T794规定的,视同设备不合格。
服务商分段限速漏报率超过5%,视为服务商平台不合格。
第八条 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平台连通率(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监管平台)、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率。
第九条 对道路运输业户的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一致率、平均车辆抽烟(吃东西)次数、平均车辆接打电话次数、平均车辆不系安全带次数、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报警次数、监控脱岗次数。
一个道路运输业户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服务商。
第十条 对服务商的考核内容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车均设备故障次数、设备误报率、设备漏报率、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间隔、分段限速漏报率。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季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季度考核评分为当季月考核平均分,全年月度考核的平均值为年度考核评分。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80分为合格。
道路运输业户上线率低于95%、轨迹完整率低于90%、数据合格率低于90%、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一致率低于90%的,月度考核不合格。
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考核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不合格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或者未按规定传输数据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出具虚假的设备故障证明的;
(五)违规收取设备押金、设备费用或一年以上服务费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业户、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季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不合格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或者未按规定传输数据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一个季度内累计二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五)一个季度内考核排名末位累计达到二次及以上,且有一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六)出具虚假的设备故障证明的;
(七)违规收取设备押金、设备费用或一年以上服务费,整改后再次违规;
(八)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业户、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不合格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或者未按规定传输数据且未整改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月度考核排名末位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且有一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六)出具虚假的设备故障证明的;
(七)在整改期内违规接入车辆的;
(八)违规收取设备押金、设备费用或一年以上服务费且拒不整改的;
(九)对考核不合格的车载终端拒不免费更换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五条 建立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机构的考核结果应予以通报。对道路运输业户、服务商的考核结果由负责其考核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公开通报。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应作为单位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排名后三位且得分低于95分的,第一次由市交通运输局约谈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主管领导,第二次由市交通运输局约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三次取消该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底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业户考核结果纳入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业户线路招投标、新增许可(含增加经营范围)、新增运力和年度审验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业户纳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业户不得新增许可(含增加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年度考核整改不合格且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吊销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考核不合格的个体运输业户在年度审验前,应先到交通运输部门接受约谈(市区由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并做出整改承诺。涉嫌违章的,由执法机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否则,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道路运输业户不得将其车辆接入考核不合格服务商的监控平台(已接入平台的车辆除外)。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合格的,清退出洛阳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场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厂家及产品,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应当向市级平台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等规定的卫星定位数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建设县级监管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考核办法。
未建设县级监管平台的,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上级动态监控考核要求动态调整考核最低限值。
第二十七条 总质量4.5吨以上12吨以下货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应符合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终端设备,服务商应免费更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对服务商的考核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危险货物运输业户、道路旅客运输业户的考核自2024年8月份起实施;对道路运输业户(含个体户)的考核自2025年1月起实施。
附件:1.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服务商)
2.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业户)
3.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交通运输部门)
附件1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服务商)
考核对象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社会化
监控平台
(服务商)
平台连通率
10
平台连通率*10;
低于90%不得分。
数据合格率
10
数据合格率*10;
低于90%不得分。
卫星定位
漂移车辆率
10
1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10;
高于5%不得分。
驾驶员身份信息
上传率
10
身份信息上传率*10;
低于90%不得分。
车均设备
故障次数
10
小于等于区域车均设备故障次数的,5+〔(区域车均设备故障次数-服务商车均设备故障次数)/区域车均设备故障次数〕*5;高于区域车均设备故障次数且小于区域车均设备故障次数2倍的,〔(区域车均设备故障次数*2-服务商车均设备故障次数)/区域车均设备故障次数〕*5;大于等于区域车均设备故障次数2倍的,不得分。
设备误报率
20
低于区域平均误报率5个百分点以上的,得20;低于平均误报率的5个百分点以内的,10+(区域平均设备误报率-服务商平均设备误报率)/0.5%;高于平均误报率的5个百分点以内的,10+(服务商平均设备误报率-区域平均设备误报率)/0.5%;高于平均误报率的5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
设备漏报率
20
低于区域平均漏报率5个百分点以上的,得20;低于平均漏报率的5个百分点以内的,10+(区域平均设备漏报率-服务商平均设备漏报率)/0.5%;高于平均漏报率的5个百分点以内的,10+(服务商平均设备漏报率-区域平均设备漏报率)/0.5%;高于平均漏报率的5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
分段限速漏报率
10
10*(1-分段限速漏报率)
车辆上线率
——
轨迹完整率
——
考核总分=前八项分值和*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
附件2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业户)
考核对象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道路运输业户
车辆入网率
5
入网率*5;
低于90%不得分。
数据合格率
10
数据合格率*10;
低于90%不得分。
卫星定位
漂移车辆率
5
5-卫星定位飘移率*5;
高于5%不得分。
平均车辆
超速次数
2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10+[(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业户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
高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业户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
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不得分。
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1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的,10+[(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业户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
高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业户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
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倍的,不得分。
驾驶员身份信息上传
一致率
10
身份信息一致率*10;
低于90%不得分。
平均车辆驾驶员抽烟
(吃东西)次数
1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的,5+[(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业户平均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5;
高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2倍的,[(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2-业户平均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区域平均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次数]*5;
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抽烟(吃东西)次数2倍的,不得分。
平均车辆
驾驶员接
打电话次数
1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的,5+[(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业户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5;
高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2倍的,[(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2-业户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5;
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接打电话次数2倍的,不得分。
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
1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的,5+[(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业户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5;
高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2倍的,[(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2-业户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区域平均车辆驾驶员不系安全带次数]*10;
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倍的,不得分。
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
位置次数
10
小于等于区域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的,5+[(区域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业户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区域平均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5;
高于区域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且小于区域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2倍的,[(区域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2-业户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区域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5;
大于等于区域车均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次数2倍的,不得分。
车辆上线率
轨迹完整率
监控
脱岗次数
每发现一次脱岗扣5分
总分=前十一项得分和*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监控脱岗次数*5
附件3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交通运输部门)
考核对象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入网率
20
平台连通率*20;
低于90%不得分。
平台连通率
20
数据合格率*20;
低于90%不得分。
数据合格率
30
数据合格率*30;
低于80%不得分
驾驶员身份
信息上传率
30
身份信息合格率*30;
低于80%不得分。
高于5%不得分。
车辆上线率
轨迹完整率
考核总分=前四项得分和*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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